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聲請具保被二審駁回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八年,陳凱凌不服上訴二審並聲請具保,台南高分院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以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在案,有逃亡之虞,裁定具保聲請駁回。

台南高分院裁定書指出,被告陳凱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十月十九日裁定羈押。

被告陳凱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認被告陳凱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亦無刑事訴訟法如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以本案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