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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中職校務會議可「議」之爭
作者 詹紹威
中文摘要 《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 或即將於 103 學年度開始逐年實施的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等,其校務 會議的相關規定與其施行細則等,皆 規定其議事範圍為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包含(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 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 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三)教務、 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 項。(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 決事項。
頁次 054-057
卷期 3:2
日期 201402
刊名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出版單位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